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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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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州立法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
不得随意给马路“开膛破肚”
  本报讯(记者 袁艳 实习生 吴姗) 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例》将规范杭城的地下管线建设,杭州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地下管线无序建设以及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是目前城市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予以严格执行。

  该《条例》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相互衔接”。从此以后,原先“各自为政”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用途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有了“总指挥”。

  在城市建设中,采用共同沟技术可以减少城市道路开挖,节省大量资金。《条例》特别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

  横穿管道预埋可以减少因为管线敷设造成的道路开挖,所以《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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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不得随意给马路“开膛破肚” 2008-11-30 48256F32002924A64825750E00177E2F[A1-袁艳≈A4-吴姗(实习)≈B1-蒋一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