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精神,近日,省中小企业局和浙江银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以更好地为浙江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意见》明确,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融资难问题上的作用,加强与经营实力强、专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由于抵押财产不足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需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银行应重视担保机构
信用资质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业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同时,应加强对合作的担保机构资质审查。原则上应选择已按照《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并依照《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
审查拟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需着重审查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出资方式及实际资金到位等情况,并将担保余额对保证金的放大比例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情况挂钩,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可适当提高放大比例,拓展更多的合作空间。放大倍数应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确实履行合作协议。
灵活建立贷款利率风险
定价机制
《意见》还明确,银保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时,应建立灵活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根据市场原则和风险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或企业发放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平等互利、合作共赢”是银保合作的前提。银行可根据信贷原则以及贷款风险状况,与担保机构确定一个合理的风险承担比例。对出现风险的贷款,由合作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风险。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单独切出信贷规模,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
本着“审慎经营”规则,在进一步完善与担保机构合作业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担保机构提供信贷资金,不得发放作为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的贷款,不得与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同时,合作双方应当及时通报和交换贷款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共同防范风险。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担保机构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变化情况,应恪守诚信,及时、如实向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确保双方信息对称。
本报记者 施翼 通讯员 钟小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