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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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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货物出口申报期限

  问:我公司为生产性企业,有一笔出口已申报并读入了国税审核系统,但因为收汇在90天之后,请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90天申报是指单证收讫的申报还是指申报期已完成的申报?是否应在90日内申请备案?另外,从今年6月1日起,核销期延长至210天,那是指报关之日为6月1日或是以前的都可以延长?

  答: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第二条所述六种情况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在规定的申报期(90天)内必须提供所需单证。若收汇超过90天,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

  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延长至210天,是指规定执行的起始时间,并非货物出口报关时间,但对于上述六种情况的企业仍执行90天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何时缴纳

  问:请问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

  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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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11-21 48256F32002924A648257507000DFCDF[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