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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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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纸法院调解书背后的偷税案
  近日,松阳县国税局对松阳某酒厂进行税务稽查中,根据法院一份经济纠纷调解书,查实该酒厂偷税案,补税罚款共计5.4万元,补税罚款已全部缴入国库。

  今年2月,松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选案中发现,该酒厂连续三年缴纳的税额较为平均,每年都有千余元的增长,有人为控制税负的嫌疑。3月初,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下户检查,没有发现明显的偷税嫌疑。

  为了进一步了解酒厂的生产销售情况,稽查人员开始走访酒厂的销售对象。在走访一名酒类批发商时,稽查人员了解到,该酒厂前段时间刚与金华某酒厂打了经营上的一个官司。而稽查人员向酒厂老板了解经营情况时,酒厂老板并没提起这件事,是不是酒厂老板在故意隐瞒什么?

  稽查人员对酒厂老板进行了约谈,开始时老板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稽查人员没有掌握这个信息,只要不说就能蒙混过关。当稽查人员点出该酒厂前段时间与金华某酒厂的经济纠纷案时,酒厂老板才不得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一份法院调解书。

  原来在2006年12月,该酒厂与金华某酒厂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金华某酒厂委托该酒厂加工一批配制酒共4000箱,取得加工费18600元,没有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2007年1月-2月账外销售给金华某酒厂配制酒1540箱,应取得销售收入126147.16元,上述业务均未在财务账上反映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金华某酒厂销路等方面的原因,有4万余元的货款一直拖欠未支付,从而引发上述经济纠纷,最后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解决。

  稽查人员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去法院调查取证,经查证庭审资料,与酒厂老板所述的基本相符。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国税局遂对该酒厂作出补缴增值税8620元、消费税1261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21234元的罚款;对其接受委托加工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行为处未代收代缴税款22290元50%的罚款计11145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杨建民 叶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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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一纸法院调解书背后的偷税案 2008-11-21 48256F32002924A6482574C8000AC32B[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