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中心17日下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员于芬对其奖金发放提出的质疑,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疑点一:于芬的奖金总额到底有没有几百万?
回答:没有。
依据:根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有关对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奖金分配的原则,根据于芬培训运动员的有效时间,从1998年起,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运动员在10个比赛中总共获得国家奖励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杯跳水赛,该项比赛根据运动员比赛成绩拨付的奖金由于报批手续等原因尚未下达,因此目前还未制定发放明细。
尽管于芬同志培训过的队员在一些比赛中获得了一定的国家奖励,但这些队员参加比赛时都有其国家队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并且大部分运动员获得成绩的时间已经距离于芬同志带过的时间较远,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队输送教练的待遇,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按四年的比例进行划分,还要提取给总教练和助理教练,其最终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较少;再加上过去大多数比赛的奖励标准比较低,因此于芬是不可能得到“数百万之巨”的国家奖励的。
疑点二:于芬的奖金数额涉及多少?是如何领取的?
回答:在于芬总共261325.5元的奖金中,存在四种领取情况:
第一,2007年世界锦标赛奖金25343元,中心在今年5月曾通知于芬本人,她至今仍没有领取。
第二,2006年亚运会奖金21469.5元,已由于芬同志本人领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由清华大学跳水队工作人员代为领取了活期存折,而非现金。
第四,其余的奖金34208元,分别由其他4人代为领取现金。
依据:在上述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两人是于芬所带的运动员,另两人是该队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活期存折或现金全部交给了于芬同志,并提供书面证明。至于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于芬本人的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取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这证明了,代领人确实将存折转交给了于芬,于芬本人也从银行取走了这笔钱。
疑点三:是否存在冒领现象?
回答:不存在。
依据:代领不同于冒领,代领人有真实的姓名、住址和单位,都是于芬认识的人。况且每次世界大赛的奖金发放要晚于比赛一年左右,要通知并将奖金发放到获奖人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但从严格财务手续来讲,游泳中心今后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疑点四:国家奖励奖金标准是什么?
回答:.按照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
依据: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3万元、世界杯2.5万元、亚运会1万元、亚洲锦标赛0.5万元;2006年7月1日对奖励标准做了修订,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8万元、世界杯8万元、亚运会3万元、亚洲锦标赛1.5万元;其间,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0万元。此外,每个比赛第二名至第八名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上述标准是对运动员的奖励,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单人项目比赛,教练员的奖金数额与该运动员相同;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双人项目比赛,教练员的奖金数额则要减半。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1月28日,于芬将一封检举信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纪委。于芬在检举信中写道,自己指导过的伏明霞、郭晶晶、劳丽诗、周吕鑫、林跃、王鑫等多名中国跳水队队员,在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大赛上多次获得冠军、亚军。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教练的于芬应当获得高达数百万元的奖金,但于芬只得到十几万元。于芬因此怀疑中国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私吞自己的奖金,并请求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深入调查。(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