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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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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知识产权受侵害
可要求精神赔偿

省高院出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新举措
  本报杭州11月17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侵犯知识产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以判令侵犯知识产权的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天,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最近出台的一系列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新举措。

  据了解,省高院出台的新举措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而制订。

  知识产权受侵害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或者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这是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常出现的事。新举措明确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在5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以往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往往需要拥有知识产权一方提供具体的证据。“事实上,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难度比较大。”省高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新举措明确规定,只要知识产权拥有方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者价格降低,另外税务和工商部门能证明侵权方获得利益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

  新举措规定,如果在技术合同中出现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等规定,法院可以判决这些合同无效,以制止一些企业或个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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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11 知识产权受侵害
可要求精神赔偿
2008-11-18 48256F32002924A6482575040040C9D3[A1-黄宏≈A5-张兴平≈B1-郭晓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