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方案,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方案提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根据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