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登山意外死亡,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组织者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多万元。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张小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在3月10日的活动中,参加活动的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死者孙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活动发起人郝先生、张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多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郝先生、张小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最终,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孙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