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稳定的保证。
与浙江经济发展一样,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的法治建设走在前列,是具有浙江特点的经典之一。
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由资源小省迅速跨入了经济大省的行列。但浙江也遇到了一些先发早发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使富裕起来的浙江人,普遍有一种迫切希望: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关系、兼顾利益。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省委认识到,处在这样一个重要变革的时代,浙江要构建和谐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必须把推进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用民主的方式、依靠法治的力量来治理社会、调节关系、平衡利益、减少矛盾。而浙江,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一直非常重视法治建设。2004年12月,省委决定把建设“法治浙江”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由省委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并专门成立筹备小组,着手开展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工作。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深入调研,向省委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的最后一天,省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设“法治浙江”工作,明确指出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对浙江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
2006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省委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进一步谋划和理清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思路。
2006年4月,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在“十一五”开局之年,率先吹响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号角。明确提出,要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以及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八个方面,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主要任务。
我省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今年6月15日,我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布。在这个指数里,人民群众满意度是重要考量标准。对此,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这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政府能更加全面、及时地了解普通百姓的关注点和所要表达的诉求。
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作为贯穿民主法治建设全过程的主线。
去年年底召开的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再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浙江”必须紧紧围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这一本质和核心。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
建设“法治浙江”近3年来,我省百姓切身感受到很多喜人变化:
开门立法——普通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距离在不断缩小。立法听证、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形式得到全面推行,公民旁听、代表列席、视频直播等一些新的形式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了立法质量,密切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了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参与度。
阳光政务——政府权力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更趋规范。行政决策普遍实行了合法性论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做到了依法、规范。绝大多数市县都建立了各类办事服务中心,做到“一个门进出,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1375个乡镇已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司法公正——司法过程更加公正透明,离群众的距离更近。2005年,全省有2400多名预选人民陪审员在经过专业培训后统一持证上岗。2003年,我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如今已有千余名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对审判、检察工作更广泛、更深入的参与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基层民主——老百姓依法有序决定自己的事情已渐成常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在基层民主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我省所有乡镇开展了依法治理,所有行政村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其中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占76.28%,有39个村成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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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民坚信,在省委的领导下,浙江必将继续谱写建设“法治浙江”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