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人们在为“三鹿事件”痛心的同时不禁要问:用什么才能保证我们最基本的需求——吃的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突出全程监管 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以上这些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尽快尽早控制事故蔓延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草案特别强调,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卫生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险监测计划,监测风险苗头;同时强调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后续检验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按照草案要求,一旦发现食品隐患,就要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如果预警制度能起到有效作用,三鹿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会蔓延到那么严重的程度,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有关人士说。
强化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修订和使用监管
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是无害的物质,目录中没有列出,也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强调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在规定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的规定。草案同时还强调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责任。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标准
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强调报告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草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按照草案规定,重大事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涉及两个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草案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