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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23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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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市“降价补偿”合理吗?
· 开发商补与不补都与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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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开发商补与不补都与法律无关
  退房,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上与此对应的词语是“解除购房合同”。一般地说,合同既然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就不能随意反悔,因此,绝对的“无条件退房”是不可能的,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事先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如此,深圳桑泰地产为何同意向业主补偿差价,而北京方恒置业公司却拒绝业主的要求,以致被告上法庭?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文学国教授认为,买卖房屋是属于合同契约关系,业主要求降价退房、补差额这类行为不属法定义务,降价后退不退差价,须由购房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补差价的相关约定,开发商须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补差价义务。除合同约定外,业主除非有足够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补差价”的情形,否则,业主提出的有关要求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

  他认为,深圳桑泰地产同意向业主补偿差价,这是开发商作出的调价,属于开发商的权利,也就是对降价之前的业主和降价之后的业主之间存在的价格差进行调整,是属于开发商自己决定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文学国表示,任何买卖行为都是有价格下跌风险的,房地产市场的买卖行为也是如此。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业主购房之后价格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随着购房合同生效时从开发商转移至业主承担的。因此,个别企业基于其自身实际及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单方面商业行为,不代表开发商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补差价义务,购房者不能借此主张和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

  “比如,我们去商场买衣服花了500元钱,隔一段时间发现衣服打折了,只要250元钱,那么,其中的差价难道是要商场来补偿?”文学国说,买衣服和买房子其实性质是一样的,只是房地产市场本身的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会比较大,所以消费者出现的不平衡心理也会比较明显。

  针对目前几大城市出现的退房团维权行为,文学国认为,“这其实是滥用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买卖房屋时,合同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如果业主在买房时预期房价将会涨的话,为什么没有预计它也会跌呢?其对于自身买房行为的价格风险不可能不知晓。正所谓‘买者自负’,既然选择了高价位购房,就理应能够承担房价波动带来的损失。”

  针对目前楼市降价风波带来的问题,文学国认为,首先应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做到有损失有承担,而不是一味拒绝接受市场的结果,通过集体施压等形式迫使开发商予以补偿,这违背了商业契约的基本规则和市场经济“买卖自愿”原则。(郭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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