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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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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些年轻人在恋爱、结婚前先签“爱情合约”引发争议
“爱情合约”,要说爱你不容易
本报记者 黄宏 实习生 吴姗
  目前在一些年轻人中,越来越流行一种新的协议——“爱情合约”,这种协议不但在恋爱前要签,在结婚前也要签订。

  今年国庆期间,家住杭州保俶路的刘小姐就和未婚夫签订了一份“爱情合约”。主要内容为:“一旦一方出现外遇,该方必须放弃所有婚前财产,净身出户;如果双方均出现外遇,则先出现外遇的一方要作相应赔偿,但仍能保留大部分婚前财产。”

  刘小姐说,之所以签订这份“合约”,是因为觉得去做公证实在太麻烦,另外双方去公证处公证,也在感情上觉得难以接受,加上她也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更多人知道,所以采取了这种方式。

  除了婚前协议之外,还有恋爱前协议。在杭州各大网络上,“爱情合约”更多的是要求对方在恋爱前签订。这类要求五花八门:有要求对方“不超过1次以上的恋爱史”的,也有要求是农村出身的对方“不能在决定婚期前提出去见对方家长”,更有要求女方“保证不提出要求购买贵重物品”的……当然如果对方违背了有关协议的承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其事后争吵,不如事前把话说清楚。”家住德胜路附近的倪小姐认为,现在谁也不是圣人,签订“爱情合约”虽有点“先小人,后君子”的味道,但至少表明双方对未来都是负责任的。她说,她也和男友签订了“爱情合约”,在签订之前,自己和男友经常为谁该出钱之类的小事争执,签订协议之后,他们就再也没吵过架。

  而在网络上,很多人却并不认可这种恋爱或结婚之前签订“爱情合约”的做法。他们认为,恋爱或结婚,本来就是双方情投意合的一种形式,没有必要把相互之间的责任规定得这么死。“总要有一定灵活性的,万一以后有一方死抠条款,岂不是吵得更凶?”一位叫“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网友评价道。

  这类“爱情合约”是否有效?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律师表示,这种“爱情合约”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一方不是在被强迫的条件下签订的,“爱情合约”有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有一方违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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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12 “爱情合约”,要说爱你不容易 本报记者 黄宏 实习生 吴姗 2008-10-15 48256F32002924A6482574E10039AB7B[A1-黄宏≈A4-吴姗(实习)≈B1-马瑛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