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10月8日消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强调将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以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规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据了解,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对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投资、持股企业的关系,《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指出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的方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强调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意见》明确企业应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