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合作社从外地一家农产品加工厂购进了一批农产品进行销售,对此是否可以按照农民合作社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近日,常山县青石果蔬合作社负责人孔先生打电话向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人员回答:不能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告诉孔先生,国家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才能免征增值税,而从农产品加工厂和经销商那里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是不免税的,仍然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郑松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