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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城管执法更有人情味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毛传来
  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增加了更多富有“人情味”的内容。

  “合法”还要“合理”,“注重社会效果”

  条例指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条例还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合法”之外,还要“合理”、要“注重社会效果”,这为该法规增加了一些“人情味”。杭州御跸社区的胡先生说,小区边上经常会遇见卖水果的小摊小贩,居民随手买几个西瓜、苹果蛮方便的。偶尔城管来查,有时候会把他们的东西弄翻掉,看着小摊小贩有苦难言的样子,心里很不是滋味。“今后好了,希望条例实施以后,城管人员真正能够做到文明执法,更加‘注重社会效果’。”

  保护小摊小贩合法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不时擦出不和谐的“火花”,城管与小商贩都颇有怨言。

  在前两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 “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促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同时,因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如果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实施查封、扣押后,执法部门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给“城管”套上“紧箍咒”

  条例有针对性地给城管部门和人员定了一些刚性约束。如,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对于事实或证据,执法部门要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杭州9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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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城管执法更有人情味 本报记者 毛传来 2008-9-20 48256F32002924A6482574C9002C517F[A1-毛传来≈B1-王国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