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证人出庭。”法官一声令下,证人小夏脸部打上“马赛克”出现在法庭正前方的显示屏中。通过显示屏,控辩双方轮流对身处另一间法庭的小夏提问,小夏实时回答。
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时,首次采用屏蔽作证系统,保障证人安全。据悉,今后这套系统将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及强奸案等涉及隐私案件的审理。
去年6月4日,张金弟携带从外地购得的毒品雇乘车辆返沪,当他来到真南路一家宾馆的停车场时,守候在此的侦查人员将他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2900多克。同日,侦查人员又在该宾馆抓获吴鑫,缴获毒品270多克和电子秤等。此后,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对这两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金弟辩称,他没有购买毒品,车上查获的毒品与他无关。他的辩护人也指出,本案有诸多情节没有查清,张金弟在讯问笔录上没有签字,证据不足,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吴鑫也辩称,他那里的毒品都是用于自吸的,自己没有贩卖毒品。他的辩护人也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吴鑫非法持有毒品,不能证明这些毒品是用来贩卖的。
为了证明两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小夏出庭作证。考虑到侦查人员身份特殊,暴露后将影响他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法院首次启动了屏蔽作证系统。
庭审前,小夏来到特别安排的法庭候审,法院工作人员调试摄像机、信号传输系统等做准备。当法官要求小夏出庭时,小夏坐到摄像机前,屏蔽作证系统将他脸部图像打上“马赛克”后,与声音信号一起传输到法庭显示屏。
通过显示屏,小夏证明:当天张金弟在车内被抓时,供述了“从外地以23万元/千克的价格购得毒品并运输回沪”的事实,且有录像证明。到案后的初次供述中,张金弟也承认“购买的毒品是准备卖掉的,因为还欠着上家钱。”但讯问笔录制作完毕后,张金弟拒绝签字。
小夏表示:这份笔录是按张金弟供述如实记录的,张金弟拒绝签名,因此他和另一名侦查人员签名注明,并由一名见证人签名作证。小夏还证实,吴鑫到案后曾供认毒品是他“从张金弟那里买来,用于自吸和贩卖”。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张金弟、吴鑫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判处两人死刑和无期徒刑。
(据《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