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引发工会会员信任危机的“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现象将一去不复返!记者18日获悉,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据悉,这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出台办法。
工会主席是否合格称职,直接关系到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和职能的履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把关不力,加上相关法规制度不尽完善,致使工会主席候选人“质量”难以保证,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以及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现象屡见不鲜。正是针对这一情况,《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办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基本原则,如明确“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组织有序的原则”,“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同时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并在附则中明确“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候选人的确定,是工会组织产生的关键和首要环节。对此,《办法》作出了专章规定,明确“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