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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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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绿豆汤不能取代“高温费”
专家呼吁我省地方立法保障“高温权益”

本报记者 袁艳 实习生 俞磊
  高温下,在露天环境下作业的工人应该享受哪些高温权益, “高温费”该如何发放?入夏以来,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每天都能接到不少劳动者咨询“高温费”的电话。

  日前,记者在杭州体育场路上的一个建筑工地遇到了工人小刘。小刘肩上挂条毛巾,一边擦汗一边干活。“这么热的天,最怕中暑。工地上有藿香正气水、人丹等药品,不指望有什么‘高温费’,发些防暑药品就已经很满足了。”话语间,小刘显得有些无奈。

  在杭州建国路附近某建筑工地,记者问起老板有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时,工人们都表示没听说过,以前也没拿过。工人小余说,现在大家也都不会向老板提“高温费”,只要按时领到工资就已经很满意了。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一些工地、企业则是以提供绿豆汤、茶水来充当“高温费”。

  近日,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高温费发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以货币形式发放高温补贴的用人单位寥寥无几,大多数单位是以防暑药物、毛巾、肥皂等夏季用品或者冷饮等实物来代替。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去年曾下发通知,就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记者在采访后发现,许多企业并没有按这一标准给一线工人发放。

  “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调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只能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正因为立法“缺位”,缺少相关法律作为依据,所以对“高温费”的投诉很难受理执法,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建议企业向职工发放“高温费”。

  目前,惟一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法规是国家于1960年7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条例》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而且这个“暂行”了48年“条例”明显已“过时”。

  “高温费不应该等于一杯绿豆汤或是几瓶清凉油。”这是劳动者的普遍心声。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的专家呼吁,重庆市去年出台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高温补贴作出了具体的人性化规定。我省可以考虑出台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性地方法规或规章,使劳动者的各项“高温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也可根据地方实际,弥补“高温”立法的空白。可以在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保护法规规章中,把高温津贴或清凉饮料费等高温劳动保护的内容补充进去,使其具有强制性。

  有关专家建议,在高温福利还没有强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加入相应的条款,或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条款来保障“高温权益”。

  (本报杭州8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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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04 绿豆汤不能取代“高温费” 本报记者 袁艳 实习生 俞磊 2008-8-19 48256F32002924A6482574A6002F485E[A1-袁艳≈A5-俞磊≈B1-李回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