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在哪里?《易经》曰:“否极泰来,福之将至”。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就是幸福,幸福是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有三条件:身体(健康)、财富与德性,这三条件是同时必备的,缺乏理性与美德就没有幸福可言。梭伦认为,幸福包括五大要素:财富、年龄、健康、婚姻、人格。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幸福方程式”,其表达式是:幸福=效用/欲望。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也提出了一个幸福公式:总幸福指数等于先天的遗传素质加后天的环境,再加你能主动控制的心理力量。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是产生幸福的基础。条条道路通罗马,通往幸福的路有多条,但基础条件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首先,幸福来自于效用的增加,而效用的增加来自两个方面:绝对效用和相对效用的增加。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收入的增加既可以产生绝对效用,也可以产生相对效用。一方面,收入的增加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个人的生活处境,增加自身的绝对效用水平;但另一方面,当收入的增加不如别人的收入增加快时,个人的相对效用水平未必就是增加的。所以,绝对效用增加,相对效用未必增加。同样的道理,相对效用增加,绝对效用也未必一定增加。
其次,当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实现有机统一时,幸福才是真幸福。人追求幸福的过程也就是人的本质的实现过程。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绝对效用来自于自然属性的满足,相对效用来自于社会属性的满足。所以,当一个人实现了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有机统一时,人才能有一种本质实现感,才能体验到一种真正的幸福和满足。
再次,效率是产生绝对效用的基础。效率就是投入与产出之比。人类财富绝对量的增加,根本条件是效率。
第四,公平是产生相对效用的基础。所谓公平,就是指甲对自己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与甲对乙的投入与获得之比的效用值相等,这时甲对乙而言,甲就有一种公平感。没有公平,相对效用的产生是残缺的。因为没有公平,一个人的幸福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痛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增加同时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的相对效用的减少。有了公平,相对效用的产生才是完整的。因为有了公平,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也就实现了有机统一,幸福也才能成为真幸福。因为在公平原则下,个人的付出最终是有回报的,个人对社会付出得越多,社会对个人的回报也就越多,这时个人利他最终就是利己,个人也就实现了利他与利己的统一,这时利他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幸福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社会幸福的增加,社会幸福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个人幸福的增加。
由此可知,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的增加要保持同步,在社会经济政策层面,我们应坚持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也就意味着绝对效用与相对效用的有机统一。有机统一的实质是和谐。社会经济发展总是存在着不均衡,所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有不同的政策重点的选择。当效率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时,社会政策的重点就应是大力提高效率;当公平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时,社会政策就应是重点解决公平问题。但不管何种情况,我们都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而不是将其对立起来。因为对立也就意味着经济增长与国民幸福的分离,意味着手段成了目的,目的成了手段,发展就只能成为一种异化的发展和伪发展,而不是真发展和科学发展。所以,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既是国民幸福增加的源泉,也是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