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金涛 通讯员 吕律) 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最近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是对《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有益补充。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申请出质的股权须为企业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意见》对金融机构从事股权出质抵押贷款作了具体规定。凡是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应负责拟制并向企业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及合同格式文本。在收到企业申请后,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金融机构还应对出质人资信、身份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金融机构须在办妥股权出质登记,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之后,方可发放贷款。
《意见》还明确,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而企业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