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 崔清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明确,对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或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将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时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