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温家宝总理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