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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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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问:一外商投资企业曾在2005年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现未满五年,外商股权拟全部转让给国内企业,以前的退税是否要追回?

  答:这个问题比较明确,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享受了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满五年转为内资企业则视为外资撤出,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问:我企业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4月3日,按90天算应该在7月2日之前办理出口退税,但至今还没办理。请问在这个退税申报期内可以办理吗?

  答:由于贵企业在咨询问题中,没有说清楚企业性质,现将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期限分别介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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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8-1 48256F32002924A64825748F0006E5AD[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