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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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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昨在浙江发布——
我省民间贷款机构
首次获得合法身份

  本报杭州7月25日讯 (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吕律)今天,全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由省工商局发布。这意味着我省民间贷款机构首次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对浙江而言,蕴藏在民间的数千亿资金从此有机会以合法身份为小企业及“三农”提供贷款服务。

  记者同时获悉,预计今年9月我省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者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并开张营业。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为维护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办法》,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对众多申请者关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问题,《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哪些人或企业可以喝到“头口水”呢?《办法》规定,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并提高决策效率,《办法》规定,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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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获得合法身份
2008-7-26 48256F32002924A64825749100566D13[B1-蒋一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