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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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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慈溪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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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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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宝石”朱鹮重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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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最大可能为灾区人民服务
· 市领导与网民互动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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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人难令人关注
· 我省网上市场形成四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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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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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近日通过的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规定
测绘成果具有一定程度公益性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测绘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是这个《办法》的主要特色。

  《办法》规定,一个测绘项目不论其出资人为何种性质,都应该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其中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外国组织或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还应该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在三种情况下应当无偿提供: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而其他的情况使用测绘成果,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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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测绘成果具有一定程度公益性 2008-7-25 48256F32002924A6482574860028471A[A1-黄宏≈B1-蒋卫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