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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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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问: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

  代开专用发票

  问: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并要抵扣进项税额,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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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你问我答 2008-7-18 48256F32002924A6482574890025302E[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