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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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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税收减免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我们县里已成立胡柚、食用菌、畜禽养殖、蔬菜瓜果、粮食生产、竹木加工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百家,吸收许多农户参加,为农民兄弟销售农业产品提供了方便。我们村里的一些柚农也想成立一个胡柚专业合作社,他们想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能否减免税收?”近日,常山县芳村镇牛角村农民徐陆指向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徐陆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税务人员提醒农民朋友,该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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