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可以行使的权力清单,每项权力如何行使,也被要求列出详细清单,以防止弊端。
建设局的权力清单上,每项许可和审批权力的背面都有一幅“流程图”。每个步骤所需的材料、时间、经办负责人等信息一应俱全,办事的民众可以据此全程监督行政行为。
而除了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力,行政处罚权力被认为是与民众关系密切、并具有伤害性的权力,一旦运行不当,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富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勇军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过大的行政处罚空间,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因此,必须为行政处罚权划定活动范围、列出活动范围清单,为权力戴上笼头,以避免模糊性的规定被不当行使。
2007年富阳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有两家同行业的经营场所,处于相同区域,违法的形式和内容一样,违法时间相隔无几。但在处理过程中,一家同行业的经营场所被警告、罚款2000元;另一家被警告、罚款1.5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从法律上分析,这两个处理决定都是对的,但显然执法不公,对当事人造成了合法伤害。”徐勇军说,当事人要么怀疑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么怀疑执法者的能力。总之,会使执法的公信度遭受严重不良影响。
“再从执法人员的角度看,当他个人的权力可以弹性到1万元时,如果职业道德不够高尚,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不够刚性,则其主动出卖手中权力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徐勇军说。
路政大队的自由裁量权同样如此巨大。虽然上级有关部门曾经作过一个内部标准,用于指导办案。但这个标准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行政规章,且是一个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掌握的文件。也就是说,一旦实际办案不符合这个标准,无论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督,都不能以这个标准作为处理执法人员的依据。
当然,由于是内部文件,外部根本不可能拿到这个标准,拿到了也没有效力。
富阳市纪委选定了路政大队作为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试点单位,试点的权力只有一项:超限车辆处罚。这甚至相当于一个“立法”过程,将法律上的一句话“处3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一本册子。
路政大队大队长凌国伟说,经他们统计,涉及到治理超限这一项权力的法律法规有6件,规范性文件有14件。
“我们的法律依据很充分,但对于如何处理超限的规定却相当简单,只有一句话。”凌国伟说,这意味着罚1元到3万元之间的任何数字,都是合法的,全凭执法人员当时的个人判断,甚至情绪、态度。当然,也有可能造成灰色地带。
而在细化处罚标准前,由于没有法定的执法标准,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都是没有意义的。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内有关超限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富阳的“权力清单”出台前,尚未发生过。
在参考上级部门掌握的“内部标准”,征求了富阳市纪委、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公路管理局等机构的意见后,经过五六次论证,《富阳市公路超限运输处罚规定》出炉。规定分8章,对越限运输的认定标准、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决定的作出、处罚权限的审批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处罚标准在5000元以下的,以500元为一档,最低一档为不罚款、教育放行;5000—8000元之间,以1000元为一档;8000—2.2万元之间,以2000元一档。最高一档为2.5万元以下,共21档。
“执法人员只有500元的自由裁量权,相当于按方子抓药。”凌国伟说。更关键的是,这个标准向全社会公开,一旦被处罚对象有疑问,即可藉此规定提出异议。
“这可以说给我们套了个紧箍咒,但只有好处。执法人员有了统一的执法尺度,说情的也没法操作了。权力本身就该有边界。”凌国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