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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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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法定:上了清单才能行使
· 为权力划出活动范围:避免“合法伤害”
· 富阳“权力清单”: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听证会:行政处罚前先听我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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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听证会:行政处罚前先听我辩解
  6月26日,一场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在富阳召开,这个会议吸引了全市所有执法资格的单位,以及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等人蜂拥而至旁听。

  听证会上所依据的一个重要标准《富阳市公路超限运输处罚规定》,正是路政大队刚刚出台的“权力清单”。这个听证会之所以能够召开,也正缘于此。

  此前的6月14日,姚海龙驾驶一辆两轴自卸车,装运石粉前往杭州,经过杭富沿江公路时,被富阳市路政大队执法人员拦下,经专用计量器具检测,超载5.13吨。

  但姚海龙认为,该车出厂时在地磅上称过,只超载4.7吨,对路政大队确认的超载数量有疑义。而根据新出台的《富阳市公路超限运输处罚规定》,超载5吨以下处罚2500元,6吨以下处罚3000元,相差500元。

  执法人员告诉姚海龙,不服的话可以提请复议或者申请召开听证会,“不用任何费用”。

  6月16日,姚海龙委托律师要求召开听证会,根据还在试行的《富阳市路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听证程序随即启动。

  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还是不多见的现象。因此这场听证会被赋予了不寻常的意义,会场上拉出了横幅——“富阳市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场会暨阳光处罚听证会”。

  路政大队副大队长邱兵担任主持人,另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采用类似于法庭的双方控辩模式,“控方”是两名调查人员,“辩方”是姚海龙和他的代理律师。

  “听证会是事前救济程序,将错误行使行政处罚防患于未然,以避免停业整顿等可能遭受的不良后果。”富阳市路政大队大队长凌国伟说,因此,姚海龙一提出听证,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告暂停。

  而行政复议、诉讼等都是已经造成后果后的事后救济。即使行政行为被证明确有不妥,但后果已经形成。

  当天的听证会进行至13分钟时,姚海龙提供了书面证据,证明车辆超载只有4.7吨。

  调查人员答辩认为,根据浙江省质监局对计量器具的有关规定,他们请相关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路政大队所使用的器具是合格的。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数据真实可信,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姚海龙所提供的证据是手写的,而“经调查,社会上一般都是电脑打印的”,且姚海龙所使用的器具——地磅没有计量部门的鉴定合格报告。

  由于姚海龙没有新的证据,因此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但姚海龙认为太重,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过“秘密评议”,主持人宣布,支持调查人员所作的《行政处罚建议》,维持原拟处理决定,听证会结束。

  此次听证所依据的《富阳市路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为听证会提供了程序规则。而在此前,虽然《行政处罚法》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往往无法操作。

  富阳市制订的这个《实施规则》,详细地列出了当事人如何要求听证、听证会的组成和程序设置等。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透明”。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民众不需要登记身份证,想来听的都可以。经主持人许可,旁听民众还可以就案件发表意见。”富阳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袁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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