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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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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本报讯 (记者 金涛)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省政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同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开始,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明年1月视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据了解,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市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将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也作了相应规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值得一提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据悉,我省还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严防小额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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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008-7-15 48256F32002924A648257486001425C3[A1-金涛≈B1-周天晓]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