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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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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也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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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防暑降温费
试用期内也能拿

  新华社天津7月5日电 (记者 邹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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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防暑降温费
试用期内也能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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