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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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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通过《浙江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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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吕祖善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原则通过《浙江省水污染
防治条例(草案)》等

  本报杭州7月4日讯 (记者 嵇哲) 省长吕祖善今天下午主持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通过《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一批政府规章。

  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生态省战略和“811”环境整治行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明显,水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水环境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水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水污染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重新制定实施性法规。

  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是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明确和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各地主要存在河流交接断面的监测设置不够规范、水质监测机制不够完善、水质保护责任和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由于国家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没有明确的规范,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规章来加以解决。

  地质资料是最主要的地质信息载体,被广泛使用于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依法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对于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矿产经济和科学研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测绘成果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和国防等领域。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管理,规范和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更为具体的规章。

  会议决定,要根据会议意见,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政府规章,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各位副省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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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条例(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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