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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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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
作出重大调整

●税额标准提高3.9倍●三资企业不再免征耕地占用税
  本报杭州7月2日讯(记者 刘刚 通讯员 廖康 苗林炯)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据介绍,此次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调整提高了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确定为25元至50元/平方米(具体分为四档),比原来的6元至10元/平方米平均提高了3.9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收50%。

  征税范围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主要针对占用耕地和园地征税,扩大到包括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在内的所有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再免征耕地占用税,而与内资企业一样对待。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不再享受占地免税政策,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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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调整
2008-7-3 48256F32002924A64825747A004A1058[A1-刘刚≈B1-王晓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