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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辽宁火车撞行人案铁路被判赔20万余元
  新华社沈阳6月28日电 (记者 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双方互不让步只得诉诸法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证实,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行人获得胜诉的案件。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丽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沈阳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李丽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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