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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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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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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巧用“电子口岸”避免退税损失
  近日,桐庐某出口企业办税员小钟到该县国税局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征税表格。“这三万多税款补得真冤。”填完表格后他心情沉重地说。原来这批货物出口后,由于报关行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毛重”与船运公司实际数据不一致,海关拒绝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到报关资料修改正确,海关签发报关单后,该报关单又超过了出口退税的期限,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限为报关出口90天之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超过这一期限,出口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于是出现了该出口企业补税的一幕。

  那么像出口企业遇到的这种情况能否避免退税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现在每个出口企业都安装了“电子口岸”,系统功能齐全,其中出口退税子系统能够显示每批出口货物海关放行的结关信息。如果结关信息已经显示,而纸质报关单超过一个月未签发的,就要及时追查原因。一旦出现小钟遇到的情况,可以在第一时间敦促报关行向海关提交修改资料,并在退税申报期拿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避免退税损失。

  (邵平烽 吴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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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巧用“电子口岸”避免退税损失 2008-6-26 48256F32002924A64825747100260D7B[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