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拆借资金利息缴税
问: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万元,拆借资金利息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甲企业支付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是否核增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乙企业取得的资金利息收入,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据此,甲企业支付的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要调增企业所得税。
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的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利息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购买提足折旧的旧设备
问:我公司购买旧设备一台,购买价为16.5万元,对方已按规定年限提足折旧,请问我公司可否提取折旧?如果可以,怎样提取?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据此,贵公司购买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