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2版:本省要闻/川浙同心 重建家园·援助
3  4  
PDF 版
· 中外法律专家研讨认罪案件程序改革
· 20个乡镇组团来杭吆喝“绿色”
· 爱是重建的力量
· 粮食流通系上“安全带”
· 锦旗献给志愿者
· “零距离”为群众服务
· 青川将有首个防疫“本底资料”
· 有车族:汽车要省着点开了
石油企业:亏损压力小多了
· 饮用水消毒
有新招
· “真爱”党支部:
受灾员工的主心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粮食流通系上“安全带”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通过审议
  本报讯 (记者 嵇哲)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办法》就粮食市场准入、规范粮食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为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主要是收购者)设立了准入门槛。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拥有或者租赁合格的粮食仓储设施,并配备清理、计量、测温以及检验(化验)等设备;具备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粮食收购者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拖欠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销售者不得短斤少两、参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为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办法》着力加强和改善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我省设立了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等。同时,我省还设立了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等费用支出。

  为保障粮食安全,《办法》还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限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的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要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要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川浙同心 重建家园·援助 00002 粮食流通系上“安全带” 2008-6-22 48256F32002924A64825746E000AFE9C[A1-嵇哲≈B1-蒋一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