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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国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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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选定适当区域进行合作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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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际要闻 00005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2008-6-19 48256F32002924A64825746C0049990B[A0-新华社记者≈B1-顾周皓]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