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18日发表了题为《达成东海共同开发 中日寻求互利共赢》的专家访谈。
文章说,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根据双方同时发表的《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在一个协商确定的区块内,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这个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虽然不大,但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历史性的第一步,是中日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在东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合作共赢 道路漫长
应该看到,中日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性安排”,双方的立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谈判,不断地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东海争议积极创造条件。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至于参与的细节安排,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进行谈判,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说,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