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绍兴6月12日电 (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吕律 吴建) 今天,绍兴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及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由他们联合拟定的汽车销售及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绍兴市汽车买卖合同》和《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目前,“示范文本”仅限于购置新车,不包括二手车买卖。
“这一合同文本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购车修车时消费者只能得到由经销商及修理厂家单方面提供合同的现象,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经销商的正当权益。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此举尚属首创。”在发布“示范文本”的现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徐建明说。
该文本明确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
该文本还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样,当消费者遇到产品瑕疵时,就不必再费尽周折找厂家而可以直接找经销商解决。
显然,“示范文本”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它会不会给经销商“套上沉重的枷锁”呢?我们随机采访了几家绍兴市的汽车经销商,他们大多表示这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绍兴宝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章祖鸣说:“好的销售公司追求的不仅仅是销售业绩,而且包括客户满意最大化。‘示范文本’的推出是为消费者和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至记者发稿时止,绍兴市区已有36家汽车经销商表示愿意使用该“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