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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经济新闻·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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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要求在房产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嘉兴一男子将老婆告上法庭
有关人士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争议
  本报讯 (通讯员 钱姬霞 沈宝庆 记者 陈培华) 近日,嘉兴秀洲区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老公告老婆的案件,老公的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法庭认定他和老婆现在居住的房屋为共有财产,在该房产有关的各种证件上必须把他的名字也签上。

  这对夫妻男的叫华新(化名),女的叫静文(化名)。1999年底,四川人静文通过征婚广告认识了嘉兴人华新,虽然男方的年龄比女方大了17岁,但两人还是组成了家庭。去年12月,静文以夫妻间经常闹矛盾以及感情破裂等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华新离婚,但华新坚决不同意,法院最终驳回了静文的离婚诉讼请求。

  这对夫妻闹上法庭,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房子。华新和静文2000年结婚后,华新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付了首付款、契税、装修费、家具费等,前前后后花了10万余元。婚后,华新还支付了部分房贷款21000元。而在此期间,静文共支付了25000元。但问题就出在华新买房时,考虑到静文距退休还有16年,公积金贷款限期可以长些,所以房子只签署了静文一个人的名字。

  “这对夫妻为房子闹上法庭,其实与新的《物权法》有关系。”巡回法庭庭长陆挺峰告诉记者,“以前,即使房产证上只有静文一个人的名字,她卖房一定得经过老公的同意,但新的《物权法》出台后,情况就不一样了,静文完全可以一个人作主将房子卖了。华新就是为这个着急,因为老婆想和他离婚,万一她心一横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陆挺峰说,传统观念导致许多夫妻不好意思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很多人即使心里想,也不好意思提出来,担心会伤感情,甚至还有人认为那是“不看好婚姻”的悲观心态。“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无论从法律角度、保护各自合法利益来讲都是一种理智的做法。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和协调一致的原则。”陆挺峰说。

  有关人士认为:尽管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仍有争议,但婚前财产公证为当事人省去不必要的财产争议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它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按照传统观念,结婚都是男方买房多,既然是婚前买的房,女的大多不会要求共同署名,但以现在的房价来看,买房往往还要贷款,而这笔贷款,女方在婚后或多或少会涉及一定金额,双方一旦离婚,按新的《物权法》来看,如果真的涉及到卖房等事情,在房产证上没有署名的一方显然吃亏。

  陆挺峰还提到,婚前财产公证能规避负债的情况,如夫妻间有一方是经商的,为避免破产时把家庭的财产牵扯进去,可以去做个公证,防范风险;而对于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一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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