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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众志成城 重建家园·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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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三孤”救助安置总体原则公布
政府主导 多方参与
就近为主 异地为辅

  本报综合新华社6月3日消息 日前,民政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是“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总体原则。

  对孤儿和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意见》提出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原则

  对孤儿救助安置工作,《意见》要求,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邻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明确“社会助养”途径和对象

  《意见》明确了“社会助养”的途径和对象,即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采取五个办法长期安置孤儿

  《意见》指出,待孤儿身份确认后,要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

  ——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至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对赡养老人的亲属要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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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众志成城 重建家园·国内 00005 政府主导 多方参与
就近为主 异地为辅
2008-6-4 48256F32002924A64825745D0047D959[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