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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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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明起施行
四种情形问责政府领导
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超15%的追究政府领导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李亚杰 杨维汉)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这部规章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2008年5月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办法》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家名义联合公布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批准以“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追究责任等。二是根据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要求追究责任的内容,增设了相应条款。例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征地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了责任。三是增加了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规定。四是明确了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的程序性规定。

  三部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时说,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第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办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15%”这个处分比例标准只适用于《办法》出台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对此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不适用。制定这个相对严厉的处分比例标准,主要目的是要对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从而避免或防止今后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大量发生。为防止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打“擦边球”,钻空子,《办法》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明确规定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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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国际新闻 00008 四种情形问责政府领导 2008-5-31 48256F32002924A64825745900493FEA[A0-新华社记者≈B1-俞剑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