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2版:本省要闻
3  4  
PDF 版
· “谢谢你们为灾区托起明天”
· 我省本省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
连续3年实现“零增长”
· 学习教育重深化
推动工作求实效
· “中华民族前行的力量——
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精神记忆”主题征文启事
· 要闻简报
· 捐赠款物不得用于与救灾重建无关的开支
· 杭钢、巨化党员职工
纷纷交纳 “特殊党费”
· 党员多尽一分力 灾区再添一块砖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5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
捐赠款物不得用于与救灾重建无关的开支
  本报杭州5月29日讯 (通讯员 季伟宣 廖小清 记者 余勤) 今天,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工作,确保社会各界捐赠的所有资金和物资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发挥最大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款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储存、账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要规范捐赠款物募集。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有关接收捐赠的单位提供《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接收;要专款专用,统筹调配捐赠款物。根据灾区的需求和国家下达我省的援助项目计划,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实行统一调配,统筹使用。各类接收机构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与救灾和重建无关的任何开支,也不得转增原始基金。捐赠款项中属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行定向拨付,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要重点用于我省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生活、救灾物资购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财政、民政部门要坚持每天将收支情况通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每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省监察厅举报电话:0571—87057242,浙江省审计厅举报电话:0571—87051635)。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捐赠款物不得用于与救灾重建无关的开支 2008-5-30 48256F32002924A648257458003900E6[A1-余勤≈A5-季伟宣 ≈A5-廖小清≈B1-王晓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