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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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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爱,以国税的名义述说
· 企业为灾区捐款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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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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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为灾区捐款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四川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为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重建家园,全国各地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奉献爱心。有部分纳税人通过来电、来人向国税机关咨询,询问用于灾区的捐赠是否可税前扣除。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同时对公益性捐赠的途径和范围作了明确,企业发生的捐赠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方能税前扣除。对企业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比率、程序向灾区的捐赠款物允许税前扣除。(廖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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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8 企业为灾区捐款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2008-5-25 48256F32002924A64825744B00137C55[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