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①№2008-G-01地块内出让一半的沟河及沈方公路东侧第一条沟河,由竞得人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自行整治,出让人不负责填埋;
②№2008-G-02地块内河道由竞买人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自行整治,出让人不负责填埋;
③№2008-G-05地块内叶挺河由竞买人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自行整治,保证排水畅通,出让人不负责填埋;
④№2008-G-06地块沿大四河规划的绿化带宽度含出让红线外的部分。
二、出让起始价及加价幅度:
№2008-G-01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738万元,加价幅度为10万元/次或10万元/次的整数倍;
№2008-G-02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018万元, 加价幅度为5万元/次或5万元/次的整数倍;
№2008-G-03 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928万元, 加价幅度为5万元/次或5万元/次的整数倍;
№2008-G-04 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618万元, 加价幅度为2万元/次或2万元/次的整数倍;
№2008-G-05 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638万元, 加价幅度为2万元/次或2万元/次的整数倍;
№2008-G-06 地块挂牌出让起始价为518万元, 加价幅度为2万元/次或2万元/次的整数倍。
三、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竞买时无开发资质或资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竞得后,应于实际开发前依法申请取得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四、报名条件:
有意竞买者请于2008年6月6日8时30分起至2008年6月14日18时期间持竞买申请书,个人参加竞买的持身份证原件,单位参加竞买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同时携银行汇票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五楼)申请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逾期不接受报名。
五、确定竞得人方法:
若在挂牌时间截止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同价或另有要求加价的,则按拍卖规则进行现场举牌竞价,公开竞争,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六宗地按编号依次进行,参加第一宗地竞买者,未竞得,可参加第二宗地竞买;参加第二宗地竞买者,未竞得,可参加第三宗地竞买;参加第三宗地竞买者,未竞得,可参加第四宗地竞买;参加第四宗地竞买者,未竞得,可参加第五宗地竞买;参加第五宗地竞买,未竞得,可参加第六宗地竞买。成交价即该幅土地的总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行政规费及“三通一平”开发费)。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挂牌、报价时间和地点:
1.公告时间:2008年5月15日8时30分至2008年6月5日18时。
2.挂牌时间:2008年6月6日8时30分至2008年6月16日16时。
3.报价地点: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五楼)。
七、成交价款的交付方式详见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八、本次挂牌出让的有关事项如有变更,出让人将在挂牌截止日一周前在大丰信息港(www.dafeng.js.cn)、江苏土地市场网(www.landjs.com)、中国地产投资网(www.cnestate.com)、《新华日报》、《浙江日报》、《盐阜大众报》、《今日大丰》等媒体上公告。
联系电话:(0515)83996776
13851013450
(0515)83524978
83517485(传真)
联系人:纪先生 单先生
地址:大丰市幸福西大街9号
江苏省大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大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
编 号 地块位置 地块
状况 面积
(m2) 土地
用途 出让
年限 规划设计要点 竞买保证金
(万元)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2008-G-01 新丰镇沈方公路东侧地块 净地 50730 商业 40年 ≤1.3 ≤35% ≥35% 400
住宅 70年
№2008-G-02 刘庄镇振兴路西侧地块 净地 31500 商业 40年 ≤1.6 ≤32% ≥30% 300
住宅 70年
№2008-G-03 白驹镇精细化工厂地块 净地 32280 商业 40年 ≤1.6 ≤30% ≥30% 300
住宅 70年
№2008-G-04 草堰镇204国道西侧地块 净地 22530 商业 40年 ≤1.6 ≤30% ≥30% 200
住宅 70年
№2008-G-05 西团镇飞丰机械铸造厂地块 净地 15680 商业 40年 ≤1.7 ≤32% ≥30% 200
住宅 70年
№2008-G-06 新丰镇棉毛织毯厂地块 净地 10788 商业 40年 ≤1.5 ≤30% ≥30% 200
住宅 70年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