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宗地起始价为人民币贰亿叁仟陆佰陆拾万元(¥236,600,000.00)。
2.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再支付5000万元,剩余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
3.土地开发程度:(1)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2)地上架空线、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道路、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自行勘验,并按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水塘、水系由竞得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留或改造。(3)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上下水,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自行勘验,并按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4.土地交付: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
5.宗地西侧芯湖西一路(15540.28平方米)及南侧规划道路(6931平方米)由竞得人按规划设计要求在小区交付前建设完毕并承担相关费用,建成后交付全社会使用。
6.动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7.日照间距、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小区出入口、与周边已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等按照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8.该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套型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该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在竞买申请期限内,凡符合竞买条件并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达到三人以上(含三人),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人(包括无人申请)自动转为挂牌方式出让(拍卖公告期即为挂牌公告期),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8年5月22日8时至2008年6月18日17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14楼)获取出让文件,也可登陆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出让文件。
五、本次拍卖出让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款账号详见出让文件附件或登陆马鞍山市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mastdzx.org下载)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18日17时。申请人可于2008年6月19日8时至2008年6月19日9时,到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8年6月19日1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08年6月19日10时10分在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厅(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15楼)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如本次公开出让方式为挂牌,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17时,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相应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17时。挂牌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10时10分至2008年7月2日16时,地点为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厅(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15楼)。
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出让采用电脑报价方式即竞买人通过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厅专用电脑报价终端登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出让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三)意向竞买人可向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脑报价系统的使用方法。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马鞍山市土地发展中心储备经营科(马鞍山市雨山路建管大厦14楼)
联系电话: (0555)2345436
联系人:陶先生、许先生、谷女士
查询网址: http://www.mastdzx.org
监督电话:马鞍山市监察局(0555)8355325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马国土出让告字[2008]第12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5月22日
经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编号 地块名称 界址范围 建设用地面积(m2)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
(年) 土地竞买
保证金 交易地点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马土让2008-12号 旅游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北至旅游大道,东至世纪大道,西至芯湖西一路,南至规划道路。 A 102249.22
(约153.374亩) 居 住 ≤1.2 ≤25% 不得小于40% 70 5000万元 市土地发展中心土地出让厅
B 51185.59
(约76.778亩) 商业、办公和休闲文化娱乐 ≤1.8 ≤35% 不得小于30% 商业40年,其他份额用地按最高出让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