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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浙江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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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矿产资源不容肆意开采
省国土资源厅曝光五起违法案件
  矿产资源不容肆意开采

  省国土资源厅曝光五起违法案件

  为加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促进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4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曝光5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一是桐庐县孙某非法采砂案件。

  2007年8月5日晚,桐庐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水利、公安等部门对富春江严子陵钓台水域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采砂作业人员10余人。经立案调查,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间,责任人孙某在未经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桐庐县富春江钓台风景区范围开采黄砂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08年3月28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7220元,罚款人民币16722元。

  二是象山县鹤浦镇鹤南石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2007年4月23日,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鹤南石场采矿权设立。该石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石料矿6347立方米(约15449吨),宕碴矿26152吨,共计41601吨,并已出售。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鹤南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5000元,并处罚款157500元;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是余姚市临山镇罗山第二采石场等六家企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余姚市临山镇罗山第二采石场等六家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罚。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余姚市临山镇罗山第二采石场等六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4日,在《余姚日报》上公告拟处理结果后,于2008年3月15日,对余姚市临山镇罗山第二采石场、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第三采石场、余姚市城区新华第一采石场、余姚市低塘街道牛钱采石场、余姚市低塘街道姆湖村第二采石场、余姚市低塘街道湖南山第二采石场等六家企业做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四是瑞安市仙降镇新渡桥村村民委员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2007年12月,瑞安市仙降镇新渡桥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开采新渡桥村枫树岗山流纹岩,运输248车,取得非法收入12400元。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8年3月14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瑞安市仙降镇新渡桥村村民委员会处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2400元,并处罚款1200元。

  五是云和县董某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云和县的董某和周某不经审批擅自开采萤石,执法人员现场制止5次,拒不服从。云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4月25日对董某和周某两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采矿,暂扣全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以罚款4500元。(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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