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6版:经济新闻
3  4  
PDF 版
· 知识产权,不只是商标专利保护
· 高技能人才真吃香啊
· 甜瓜“选美”
· 食品批次合格率
首次超过九成
· 变相定金迷人眼
家装慎签“立项协议”
· 杭州出现
“豫商”商帮
· 象山600多吨出口鲈鱼待出路
· 证券市场不合格
账户规范基本完成
· 一个充电器能为所有电动车充电
· 两千套广州限价房五千人抢购
· 好大一条鱼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5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变相定金迷人眼
家装慎签“立项协议”

  据新华社沈阳5月11日专电(记者 王炳坤 陈光明) 随着眼下进入装修旺季,一种新的行业“规则”让人颇感烦恼:装修公司设置“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变相收取定金。顾客一旦更换装修公司,就会造成定金损失。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就接到这样一起投诉。准备结婚的马先生和刘小姐日前与一家装修公司洽谈装修,公司提出可以先派设计师到他们的新居进行丈量和设计。但需要先签订一份“立项协议”,即由顾客交纳800元的项目费,如达成装修合同则免设计费,此800元计入装修费用。

  马先生和刘小姐觉得这800元日后可作为装修款,于是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没想到看了几次设计图和预算单,他们都觉得不满意,于是提出要换一家装修公司。可这家公司称“项目费”就等于定金,他们不向马先生返还800元的项目费。

  鞍山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变相让顾客交付“定金”,近来在装修行业已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装修公司明码收取定金,多数顾客会因为了解定金的性质而不签订合同,因此纷纷出台“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代替。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慎签“立项协议”,当装修公司提出让消费者交纳“立项费”“量房费”等名目款项时,消费者在协议上一定要详细写明双方责任,尤其是在达不到消费者提出的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标清如何界定责任归属、如何返还预交款项等事宜。如双方无异议,自愿签订了协议,那就具有约束力。一旦约定此款项为“定金”,则很难追回。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06 变相定金迷人眼
家装慎签“立项协议”
2008-5-12 48256F32002924A6482574460038705B[A0-新华社记者≈B1-刘元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