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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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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此“棉花”非彼“棉花”
  日前,桐庐县国税局协查人员在一次专用发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县某家纺企业于2007年10月申报抵扣货物名称为“棉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0余万元,从票面判断,该棉花为山西当地产天然“棉花”,而企业生产的产品为“靠垫”等产品,其填充物一般使用具有一定弹性的PP化纤棉。检查人员经实地查看,未发现库存天然棉花,从账面上分析,发现该批货物数量较大,入库时间与当月生产产品的数量明显不符,货款支付的形式异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嫌疑。

  检查人员及时将这一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将案件提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税警联合办案,对相关人员连夜突击讯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涉案人员陈某、胡某不得不承认“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谋利”的犯罪事实。现在,陈某、胡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在此,国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增强税收法制意识,不能将发票作为一种为自己谋利益的商品和工具,一切从非法渠道获取发票终将受到查处。

  (蒋洪 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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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此“棉花”非彼“棉花” 2008-5-9 48256F32002924A64825743400333E72[B1-顾志鹏] 2